11月30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赵春涛犯受贿、单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故意伤害、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对被告人赵春涛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赵春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赵春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1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春涛身为内蒙古电视台台长、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内蒙古电视台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台非法收受回扣人民币124万余元,其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赵春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经责令其说明来源,仍有价值人民币393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被告人赵春涛为泄私愤指使他人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春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党委书记、台长的职务便利,不依法履行职责,阻挠、干扰纪检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调查工作,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春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成立,应数罪并罚,依法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